每个国家(地区)对于钞票影像的复制都有法律限制。伪造货币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各国家(地区)对此的限制也不尽相同。一些国家(地区)严格禁止复制钞票影像(即使是出于艺术鉴赏或宣传目的)。而在允许使用钞票影像的国家(地区),也有具体的法规和要求对其使用加以限制。通过本网站上有关复制钞票影像的信息,以及各国家(地区)网站的链接,您可以获得详细指示。
尽管一般而言,伪钞对社会造成的整体经济损失有限,但受到最大伤害的是个人和企业,因为接受伪钞得不到任何补偿。伪钞还会破坏支付体系的公信力,使得人们在进行现金交易时心存疑虑。
本网站由中央银行伪造防治组(Central Bank Counterfeit Deterrence Group,即 CBCDG)管理。CBCDG 开发的防伪系统(Counterfeit Deterrence System,即 CDS)已经被许多主要的硬件和软件制造商主动采用。CDS 旨在防止利用个人电脑、数码影像设备和软件制造伪钞。它可防止个人电脑和数码影像工具获取或复制受保护的钞票影像。但 CDS 不能对个人电脑或数码影像工具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
要了解某一国家(地区)的特定相关信息,或者如需了解钞票影像的详细信息,请在地图上点击相应地区,或从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国家(地区)或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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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框架:
2003 年 3 月 20 日的《决议 ECB/2003/4》对欧元钞票的名称、规格、复制、兑换和回收做出了规定(OJ L 78, 25.3.2003, p. 16)
2003 年 3 月 20 日的《指导条例 ECB/2003/5》对打击欧元钞票违规复制的措施的执行及欧元钞票的兑换和回收做出了规定 (OJ L 78, 25.3.2003, p. 20)
低分辨率钞票影像
污损欧元钞票是违法行为。
欧元钞票复制品不得出现在侵犯性场合(如用在色情或暴力作品中)。禁止进行与欧元钞票有关的版权法规相抵触的复制。
《指导条例 ECB/2003/5 》的第一条提出了界定违规复制的标准,《决议 ECB/2003/4 》的第二条提出了界定非法复制的标准。这些复制行为原则上被禁止。《决议》第二条第三款提出了界定合法的及无需许可即可进行的复制的标准。如不满足这些标准,必须能夠证明钞票复制遵守了相关规定。
适用一些限制条件。关于复制品大小有不同的规定,取决于复制单面还是双面。一般来说,合法复制需遵守《决议 ECB/2003/4 》和《指导条例 ECB/2003/5 》的规定。
如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可复制钞票影像,为公众提供数码影像: